第一條,礦用封孔材料必須加強炮采工作面的安全出口管理,作業規程應明確規定刮板輸送機機頭、機尾的頂板支護方式,確保工作面兩端頂板處于安全可控狀態。安全出口必須由指定人員維護。在出口與巷道交界處的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,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和高度分別不得小于20m和1.6m。遇有支架斷梁斷柱和巷道底鼓變形時,必須及時更換和清理。
第二條,礦用封孔材料應當規范炮采工作面支護材料管理。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,必須逐個進行試壓。嚴禁使用損壞或失效的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。采煤工作面結束或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使用超過8個月后,必須對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進行檢修和耐壓試驗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生產過程中,每班應檢查支持材料的完整性,發現損壞或失效的班次必須及時更換。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木支柱(極薄煤層除外)和金屬摩擦支柱。
第三條,礦用封孔材料應當加強炮采工作面的礦壓監測。操作規程應明確規定礦壓監測站的布置方式和觀測周期,應用礦壓監測結果,科學指導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期間的支護設計和頂板安全管理。